• 婚后买房署夫名 离婚产权仍共有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11-02-24  /  浏览:2103 次  /  

 来源:中国网   作者:刘纯


  编者按:自昨日本报刊登《征集新区市民关注的法律问题》后,新区市民给予了积极的响应和广泛的关注,不少市民通过拨打热线、发送邮件的方法讲述自己的故事。在昨天的十几例市民来电中,编者选取了较为典型的法律案件请专业法律人士作出解答,希望我们的新闻报道能够为您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滨海新区网2月24日讯 众所周知,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是在离婚时,双方对于房产的处置问题却常常无法达成一致。结婚后购买的房产,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名字时,另一方能否对房产作出处置呢?汉沽市民金女士昨日给本报打来热线,咨询关于房产处置的问题。
 
  热线电话:
 
  我与前夫张先生于2006年登记结婚,结婚一年后购买了位于汉沽铁坨里的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署了前夫的名字。2009年7月,我们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当时达成协议是,铁砣里的房子暂由前夫继续居住,我外出租房。协议中还规定,一旦房屋被出售,我应分得一半的房款。去年12月,我计划出国学习,可是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有关单位需要我提供一份房产证明,我想找前夫帮忙,借用一下房产证做个证明,可是他不同意,还说房子是他的,不许我动。
 
  我想询问一下:我想在房产证上要求添上我的名字可以吗?我能要求他立刻卖房分给我钱吗?
 
  马上就访:
 
  据金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的吴天全律师。
 
  吴律师表示:首先,汉沽铁坨里的房产属于金女士和张先生的共同财产,那么无论是否在房产证上要求添加金女士的姓名都不影响她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其次,在两人离婚时,对此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也没有规定分割财产的期限。那么金女士就一直拥有这套房产的所有权,她有权利要求对房产进行处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中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见习记者 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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