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职人员拿的是纳税人的钱房产信息应允许公众查询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13-02-20  /  浏览:978 次  /  

 来源: 钱江晚报(杭州) 

本报记者 周皓亮

“房姐”、“房嫂”、“房叔”……,去年下半年以来,接连不断的房产反腐案屡屡见诸报端,以往鲜为人知的房屋信息查询系统一时成为反腐新利器。
然而,近段时间来,国内一些城市都加紧出台了房屋信息查询规划,严控“以人查房”。
宁波的情况怎么样?记者昨天亲自体验了一下,遭到果断拒绝。
市房产交易中心表示,宁波自2007年以来,一直严禁“以人查房”。
面对职能部门的“严防死守”,昨天,政协委员徐建国提交一份提案,要求区别对待普通市民和公职人员,公开公务员房产信息,供所有市民查询。
记者体验:查询他人住房信息遭果断拒绝
昨天下午,记者带着同事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前往宁波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房产信息。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在二楼档案查询处,记者向工作人员出示了证件,以购买二手房想核实房产证信息是否属实为由,要求查询房屋相关信息。
工作人员让记者填写了一张申请表,并查看身份证后,告诉记者,房产信息属实。
“房东说他是首套房,不用交个税,能再查下吗?”记者继续问。
工作人员把资料递还给记者,很果断地说,不能“以人查房”,即使房东本人来也不行。
她建议记者到三楼税务部门再去问问。
记者跑到三楼,工作人员回复:他人的住房信息肯定不能查询,本人的则必须带齐房产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才可以查,如果是查询配偶的房产信息,必须携带双方证件和结婚证。
交易中心:2007年起就不允许“以人查房”
随后,记者找到了宁波市房产交易中心档案科陈科长。她告诉记者,宁波市一直以来都不允许“以人查房”和“以房查人”。
2006年,建设部出台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自2007年元旦起,宁波房产交易中心就一直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如需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首先要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
至于他人代为查询,除了填写相关查询申请表外,受托人还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且委托书需经过第三方鉴定。
即使律师查询,也只有凭法院的立案通知书或调查令才可以。
仅提供被查询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就以个人名义查询他人名下房产是绝不被允许的。
只有一种情况市民可以不出具证件查询,即提供房产的准确地址和所有人,查询上述信息是否属实,工作人员会给你“是”或者“不是”的回复。
陈科长说,去年下半年,市建委就曾要求各县市区房管部门加强房屋权属信息查询规划管理,杜绝违规操作,这块工作也是中心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
“其实,我们平时也经常在加强这方面教育。”陈科长说,交易中心每天上班前都有一个早会,提醒日常工作中的一些注意事项,严禁“以人查房”经常被提起,窗口的工作人员心里也都非常清楚。
政协委员:公职人员应公开房产信息
对此,政协委员们怎么看?
截至昨天中午12点,政协会务组共收到150份提案议案,其中有两份涉及到房产信息公开,分别是农工党界别徐翔委员的《关于将公务人员房产情况纳入防腐信息系统的建议》和民主同盟界别徐建国委员的《关于公开我市国家公务人员房产信息的情况》。
徐翔并不赞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完全公开,担心会被一些居心不良者利用。“但政府部门理应摸清官员干部的房屋状况,以便组织纪检等部门随时查询。”

徐翔建议,建立官员干部房屋数量的报警系统,当官员名下的房屋数量面积超过一定界限就及时反馈到纪检部门。“并非有巨额财产的人都有大量房产,但有大量房产的人一定有巨额财产,其中能发现不少贪污官员。”
徐建国则认为,公职人员和普通市民应区别对待,普通市民的隐私要保护,但官员干部等公职人员的信息应该公开,可以让所有人查询。
“公职人员从事的是一份公益性事业,拿的是纳税人的钱,不存在隐私问题,政府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化这也是国外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办法,是时代发展大势所趋。”徐建国说,不让查,实际上起到了一种默许和纵容的负面作用,最后反而会害了那些官员。
作者:周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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