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
接听时间: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先生:我在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结婚以后房屋拆迁了,产权置换安置了我一套房屋,安置的这套房屋是我的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刘律师: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安置房需要分为两种情况:1、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未补差价的安置房。获得的拆迁安置房由于是婚前个人财产的置换,因此拆迁后置换的房屋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2、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补交差价的安置房。由于拆迁安置房是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如果差价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这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房产不予分割,归原产权人所有,但对于差价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对于婚前取得的个人房产婚后增值的情况,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3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的饶奋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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