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伴、儿孙争老人房产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13-04-20  /  浏览:1894 次  /  

     昨日,记者从皇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房产由高梅继承,但她需要给付其他人相应的遗产折价款。

  法官说法
  老人留下的房子到底咋分?
  法官表示,争议房产是高梅和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享有该房产1/2份额,即154450元。
  高梅和儿媳均无住房,因高梅是房屋共有人,所以房子应归高梅继承,高梅给予其他继承人折价款予以补偿。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儿子一家一直与老人一起生活,而且儿子体弱多病,孙子年幼。所以,在分配遗产时,儿子可以多分,酌定为6万元,剩余的遗产由高梅、两个女儿平均分配,各分得1/3,即31483.34元。
  儿子在老人去世之后,遗产尚未分割之前去世,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转为他的继承人继承。所以,儿子继承的遗产转由高梅、儿媳、孙子、孙女继承。考虑到孙子年幼,其母工资收入微薄,酌定孙子分得儿子遗产的1/2,即3万元,余下的遗产由高梅、儿媳、孙女平均分配,即各分得1万元。

老人去世后,71岁的老伴与女儿、儿媳、孙子、孙女对簿公堂,争房产。

  昨日,记者从皇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房子一审判给了老伴高梅(化名),但她需要给其他人相应的遗产折价款。
  71岁的高梅和老伴在沈阳市皇姑区有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他们一共有三个孩子,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儿子结过两次婚,分别育有一女一子。儿子二婚后,一直和老两口住在一起。
  2006年,高梅的老伴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只留下了他们居住的那套房子。2009年,高梅的儿子也去世了。
  高梅多次与女儿、儿媳等协商房子的继承事宜,始终没有达成一致。2012年4月,高梅将两个女儿、儿媳、孙子、孙女都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老伴留下的房子。
  2012年6月和8月,皇姑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其间,儿媳称,当初结婚时,高梅曾答应将房子给她,公公临终前,还说房子给他们住,但没有遗嘱说明。
  经相关部门鉴定,老人的房产总价为30.8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此案中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所以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作者:汤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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