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拆迁条例5月1日起执行 房屋征收公摊面积单独算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13-04-30  /  浏览:2820 次  /  

 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作者:于顺

 伴随着旧城改造的推进,岛城曾经的趴趴屋渐渐消失,在居民居住条件不断得到改善的同时,房屋拆迁后征收与补偿办法如何更有利于居民的问题越来越被关注。《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除。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有关公摊面积的规定作了细化、区分,将“23%计算公摊面积”的内容作出修改,其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23%计算。
 
  由于在实践中有的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房小地大”,特别是“城中村”这种情况较多,对这些房屋的征收补偿,应当考虑多出部分的土地价值。《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的土地权属面积大于房屋权属面积的,征收评估时应当对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
 
  此外,房屋征收范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组成房屋征收监督组织,向房屋征收部门反映有关房屋征收的意见、建议,监督房屋征收活动,这个组织完全是居民自治,征收人不得干预。对于危旧房改造,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合法需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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