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8-09-07  /  浏览:2325 次  /  

泰建发〔2018〕251号

 

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房管〔2018〕38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8年8月初至12月底


二、整治内容


(一)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二)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3.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四)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三、整治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采取自查自纠、集中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下旬—8月底)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认真学习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对照检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自查自纠,按照整治工作要求主动查找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单位,分别签订《泰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自律承诺书》和《泰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自律承诺书》,作出书面承诺,并于8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当地住建部门(房管部门)备查。


(二)集中检查阶段(9月上旬—11月底)

各市(区)住建部门要联合宣传、公安、司法、工商、物价、税务、银监等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检查,建立台账资料,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


(三)重点抽查阶段(12月)

结合各市(区)检查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重点抽查,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并将查处的典型案例上报省住建厅。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住建局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市(区)住建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各市(区)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召开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组织精干力量,落实专人负责,认真抓好落实;加强与宣传、公安、司法、工商、物价、税务、银监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务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地要开通投诉举报热线,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引导公众参与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各地住建部门牵头建立专项行动信息发布机制,联合宣传、公安、司法、工商、物价、税务、银监等部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加强政策解读,正面引导舆论,通过定期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为房地产市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强化督查问责机制。对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实名曝光直至依法从严惩处。各地住建部门要根据苏建房管〔2018〕389号明确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时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通报至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对人民群众投诉较多、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严重的地区,要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专项治理无死角、全覆盖。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要坚决问责。


(四)建立监管长效机制。要坚持整顿规范与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治理与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并重、投诉受理与主动监管并重,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房地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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