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规定:这种农村房应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8-11-09  /  浏览:1295 次  /  

城市如此,农村也不例外。而且由于不少农民朋友法制意识不强,征收方暗箱操作起来也就方便多了。比如说,有时候征收方就会告诉你“农村房子不值钱”、“你不是城市房屋,你还想拿城市房屋赔偿?做梦吧?”就此降低补偿标准。很多农民朋友虽然不乐意,却也很难找出征收方这番话的漏洞。




如果,征收方征收我们的房屋,既不提供安置房,又不划拨宅基地安置重建的话,我们是可以要求其提供更好的补偿,确保自己至少能够在附近的乡镇或县城购买一套同等规模大致面积的房屋。这是理所应当的合理诉求。我们是可以提出来的。



有个这样的当事人,王先生在90年代自建房屋500平方,并且办理了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一直居住至今。但是今年突然发布了城中村改造通知。城中村改造工程即刻上马,征收方接连发布了征收决定、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但是令王先生意想不到的是,拆迁补偿竟然出奇的低。 房屋周边的商品房价格是6000元/平,而征收方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却只愿意补偿2000元/平。征收方的理由是:房屋老旧,残值只值这么多。算下来500平方的完全合法房屋的补偿,居然只够买200平方的安置房。


这个补偿是很明显的不合法、不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所以,征收方给予王先生的补偿属于明细的不合理。现在的补偿不能让王先生得到基本的住房保障。


征收方应该按照周边的市场价格60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按照至少1:1的比例进行房屋产权置换。


法律规定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和土地的,应该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拆迁户在拆迁中获取的补偿只能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方既不能给予过高补偿,也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合理补偿。


当房屋遇到拆迁时,应该如何来评价自己的补偿是否合理呢?


首先,我们需要根据房屋所处位置以及房屋性质,即是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


其次,需要了解到拆迁范围的周边同类型的商品房的价格是多少?


再次,测量房屋实际合法有效面积是多少?


最后,拆迁房屋补偿应该是合法面积乘以市场单价,或者原地、就近至少按照1:1提供安置房的,对于被拆迁人才是合理公平的。


当然,在现实中,存在不少违法征收的行为,房屋拆迁补偿被压低的情况并不少见。需理性正确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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