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三个文件,是拆迁的重中之重!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8-11-06  /  浏览:1392 次  /  

 

首先进行征收决定公告并发布补偿安置方案,之后选定评估公司入户评估,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后由征收方送达给被征收人签收。


如果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则政府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将钱打到被征收人的账户中,之后通过法院强制拆除房屋。


如果被征收人同意则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之后拿钱走人。




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想要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有三个文件是不可缺少的: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少了其中任何一个程序强拆房屋都是违法的!




一、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在进行房屋或土地征收行为之前,必须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公告内容要具体明确征收原因、征收目的、征收期限、征收单位以及征收范围等,以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相关的诉讼权利。


所以,要实施房屋征收,必须发布征收公告,并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同时公布,确保每一个被征收人都知道。


如果被征收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手段,撤销征收决定或确认征收决定违法。


但在实际生活中,一方面由于很多被征收人不是很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征收消息都是被别人或征收办的人告知;另一方面即使征收人亲眼看到了征收公告,也很少有人能仔细进行阅读,哪怕征收公告上有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也很难被发现。因此对有没有征收公告这件事情并不是很在意,对有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征收决定进行维权的人更是少之又少。


二、房屋价格评估报告


之前万典律师曾多次强调,在整个房屋征收流程中,评估居于核心地位,评估报告是最终的评估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管是拆迁、征收还是腾退,都会经过评估的程序,也会直接决定被征收人最终能拿到多少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入户评估结束后,会做出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在拿到针对自己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后,才能够依法行使申请复核评估、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等救济权利。


如果被征收人没有拿到自己的评估报告房屋就遭强拆,那么强拆行为违法的可能性很大。




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据此,作出补偿决定的前提有两种情形,一是最常见的,即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迟迟不能签约搬家;二是相对少见的,即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如房屋没有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者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此时,为避免项目工期因此而无限期拖延下去,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征收方有权作出补偿决定来向前推进程序。


也就是说,只有在协商谈判迟迟无法破局的情况下,补偿决定这一文书才会粉墨登场,对于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看,通过救济程序的提起,可以暂时阻滞强拆的发生。


一旦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如果协商仍不成功或不采取法律措施救济,那么房屋被强拆是在所难免的,之后想要再去通过聘请律师进行维权就很难了。


了解这些之后,如果在征收房屋过程中没有看到这三种文件,而自己的合法房屋却被强拆,一定是违法的,这时被征收人要赶快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挽回自己的损失。


但在实际生活中,一方面由于很多被征收人不是很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征收消息都是被别人或征收办的人告知;另一方面即使征收人亲眼看到了征收公告,也很少有人能仔细进行阅读,哪怕征收公告上有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也很难被发现。因此对有没有征收公告这件事情并不是很在意,对有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征收决定进行维权的人更是少之又少。


二、房屋价格评估报告

之前万典律师曾多次强调,在整个房屋征收流程中,评估居于核心地位,评估报告是最终的评估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管是拆迁、征收还是腾退,都会经过评估的程序,也会直接决定被征收人最终能拿到多少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入户评估结束后,会做出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在拿到针对自己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后,才能够依法行使申请复核评估、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等救济权利。


如果被征收人没有拿到自己的评估报告房屋就遭强拆,那么强拆行为违法的可能性很大。




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据此,作出补偿决定的前提有两种情形,一是最常见的,即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迟迟不能签约搬家;二是相对少见的,即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如房屋没有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者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此时,为避免项目工期因此而无限期拖延下去,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征收方有权作出补偿决定来向前推进程序。




了解这些之后,如果在征收房屋过程中没有看到这三种文件,而自己的合法房屋却被强拆,一定是违法的,这时被征收人要赶快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挽回自己的损失。

 

也就是说,只有在协商谈判迟迟无法破局的情况下,补偿决定这一文书才会粉墨登场,对于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看,通过救济程序的提起,可以暂时阻滞强拆的发生。


一旦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如果协商仍不成功或不采取法律措施救济,那么房屋被强拆是在所难免的,之后想要再去通过聘请律师进行维权就很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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