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政发〔2009〕99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姜堰市工业企业引进人才
购买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姜堰经济开发区、溱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有关直属单位:
《姜堰市工业企业引进人才购买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姜堰市工业企业引进人才购买住房补贴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解决工业企业引进人才住房问题,加快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能力,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本市所属工业企业从本市辖区以外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全日制本科(不含三本)及以上学历的人才。
第三条 经确认属于引进的人才首次购买商品房享受住房补贴。引进对象的具体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由市、镇(区)和企业提供专家公寓;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补贴40万元;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补贴25万元;
(四)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进入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博士后,享受补贴20万元;
(五)其他正高级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享受补贴10万元;
(六)副高级职称人员、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享受补贴5万元;
(七)“211工程”重点高校(独立学院除外)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享受补贴2万元。
前款规定享受的专家公寓以及住房补贴,引进人才为市属企业服务的,市财政和所在企业各负担50%;为镇(区)企业服务的,镇(区)财政和所在企业各负担50%。
第四条 引进人才购买商品房财政补贴的部分,由市财政部门统筹结算,在企业补贴资金划转市建设部门账户后,市、镇(区)补贴资金配套到位。市建设部门应建立专门台账,统一登记备案,与认购开发企业兑现补贴资金。
引进人才不在本市购房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所在企业年纳税额低于100万元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第五条 引进人才包括本人在内其家庭成员在2人以上,符合人才购房补贴条件的,仅以1人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购房补贴。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购买住房由用人企业负责填写《姜堰市工业企业引进人才购买住房补贴审批表》,在所在企业公示无异议后,附相关材料报市人才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审批,凭《姜堰市工业企业引进人才购买住房补贴审批表》办理购房手续。
市有关部门必须严格审核把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跟踪服务工作。
第七条 不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引进人才,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时,可由所在企业对其购房贷款提供担保,商业银行给予一定的贷款利息下浮。
第八条 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对引进人才在原单位已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本市重新开户缴存后第二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原单位未缴存公积金的,调至本市连续缴存6个月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引进人才首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20%。单身未婚的或夫妻双方只有1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5万元;双方都符合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第九条 对引进人才享受住房补贴购买的房屋实行转让、抵押限制制度。
引进人才须在本市连续工作满5年,完成聘用期限内相关服务工作,其享受补贴购买的房屋方可转让。对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的引进人才,财政部门及所在企业有权要求其退还全部购房补贴。
对在本市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引进人才,需将享受住房补贴购买的房屋用于抵押时,应当事先征得市房管部门和所在企业的同意。
第十条 引进人才在兑付住房补贴前,应当分别与市房管部门和所在企业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签订含有限制房屋转让、抵押条款的协议。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证由所在企业负责协助办理,市房管部门只收取工本费。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享受住房补贴的引进人才须向登记机构提交5年内不得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承诺,作为该房屋登记档案的必备文件。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购买的商品房享受住房补贴为在本市首次购房。本办法施行之前已购房者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先在工业企业试行,待成熟后再在其他行业推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