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一房产“一女二嫁”
  • 资讯类型:楼市要闻  /  发布时间:2010-12-29  /  浏览:1198 次  /  

新华报业网  

  2010年10月,上诉人老邹、林祥、王翠诉被上诉人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0)亭行初字第0056号行政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面对老邹与林祥就同一房产却各有一本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的事实,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姐妹间关系微妙 潜伏下该房产“一女二嫁”
 
  要理清本案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首先是理清本案的两个主要当事人张兰和张霞的关系,本案审理判决后,记者调查得知,张兰和张霞是亲姐妹,张兰为张霞的姐姐,张兰长年生活在北京,张兰于 1988年5月16日从盐城市房地产公司购买了坐落在市区解放南路49号曹家巷综合楼505室的房产,而其购房合同上注明的房屋坐落是竹厂街综合楼505室,记者调查得知,竹厂街综合楼505室与曹家巷综合楼505室实是同一地址和同一房产, 1995年4月,张兰持购房发票、购买住宅商品房协议书等材料,向当时的市房产管理处(后升格为市房产局)办理了盐房权字第I-C301-505号房屋所有权证,其登记的房屋坐落在市区竹厂巷综合楼505室。张兰将其借给妹妹张霞居住。此后,张兰仍然经常生活在北京。
 
  房产局产权登记审查不严  造成了该房产“一女二嫁”
 
  1997年11月6日,借住在张兰房产里的张霞与第三人林祥签订一份《立卖房契约》,将上述房产出售给林祥。契约主要内容为:曹家巷综合楼505室经双方协商以147000的价格卖给林祥,并附买房发票(张兰的购房原始发票及车库发票),卖房人为张兰(张霞笔),买房人为林祥。
 
2000年8月,林祥到房产建设单位盐城市房地产公司补签了一份1988年5月16日签定的购买住宅商品房协议书,协议载明的房屋坐落为竹厂街综合楼505室,同时,由该房产公司将购房人为张兰的购房发票原始件上张风兰的名字涂改变更为林祥(发票上注明的房产地址为曹家巷综合楼505室)。2000年8月4日,林祥到市财政局契税征管交纳了2221元契税,同日,第三人林祥持与盐城市房地产公司补签的购房协议、经该公司盖章变更购房人为林祥的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被告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填写了盐城市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被告经审查认为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面积无误,即于2000年8月15日向第三人林祥核发了证号为盐房权市区字第00555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该证登记的房屋坐落为市区曹家巷宿舍楼505室。至此,该房产的“一女二嫁”正式形成。
 
2009年1月4日,张兰与老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以25万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老邹,同年1月13日,盐城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为其办理了该房产的转移登记,向老邹发放了盐房权市区字第108114号房屋所有权证。同年1月22日,林祥向被告申请更正登记,将该房更正登记为与王翠共有,并将房屋坐落更正为“市区曹家巷综合楼505室”,当日,盐城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向林祥和王翠分别发放了盐房权市区字第108582号和108583号房屋所有权证。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行政违法  判决撤销对林祥的产权登记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其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因此,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为登记管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第三人林祥于2000年申请房产登记时,向被告提交了购买住宅商品房协议书、购房发票等不实的申请材料,被告在审查中既没有对发票和协议的真实性以及其中的房屋坐落不一致进行核实,也没有对同一地址上的房产已经进行过登记的事实进行核查,即向第三人林祥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造成了一房二证的登记错误,属于应当注销的登记行为,其依此违法登记行为所进行的更正登记行政行为亦应依法撤销。
 
关于被告市房产局辩称的原告老邹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申请诉前调解的时间是2009年6月1日,此时,民事判决尚未作出,被告亦未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原告老邹仍持有争议房产的所有权证,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仍存在利害关系,故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因被告已经主动撤销了被诉的房产登记行为,而原告仍坚持诉讼,故应依法确认违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确认被告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第三人林祥、王翠发放盐房权市区字第108582号和10858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女二嫁”事实已清楚 该房产最终该归属谁?
 
  针对该房产的“一女二嫁”的事实,法院依据民事判决和相关证据作出的行政判决,判令房产局行政违法,至此,应该说该房产的“一女二嫁”的事实已经得到了澄清,那么,该房产到底应该是谁的?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有关采访。
 
  老邹说:林祥用的虚假的合同和涂改变更的发票申领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判是应当注销的行政行为,因此,林祥从开始就没有房产证,他没有房产证,怎么能够和我进行民事诉讼呢?所以,林祥告的民事诉讼判决也应当是撤销的民事判决,老邹表示,下一步他将启动民事再审程序。另外,老邹认为:无论是民事判决还是行政判决都证明他在办理房产登记过程中没有任何的过错,所以房产局应该恢复他的房产证。
 
  张兰认为:她过户给老邹的房产证是其自己买一手房,在1995年办理房产证的时候,购房合同和发票等原始证件根据当时的规定都给的房产管理部门,现在她的房产档案中这些原始证件都变成了复印件了,原始发票也到了林祥的手里,她要求公安部门进行调查,看看她的房产档案里面的原始证件到底怎么被成了复印件?
 
张兰还强调说:就法庭上林祥提供的张霞与他在1997年11月6日签的《立卖房契约》中卖房人为张兰(张霞笔)看,林祥已经知道房子是我张兰的,他怎么不找我张兰来成交,而是要用假合同去办证呢?

  法律专家观点是:老邹在本次房产登记过程中没有任何的过错行为,因此,盐城市房产局无权撤销老邹的房产证,房产局虽然被判令行政违法,但房产局只要恢复老邹的房产证,那么,房产局在本次行政违法行为中无需承担行政赔偿。
 
同时,房产局依据相关的行政法规还可以对林祥用不实的材料申领房产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林祥因其房产证被撤销,必须将房子腾让给老邹,同时,林祥可以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和民事判决书向无处分权人张霞请求赔偿损失。该房产最终该属谁?本报将继续给予关注!(江苏商报2010年12月22日第31版) 注:本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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