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询本人房产信息有何不可?
  • 资讯类型:楼市要闻  /  发布时间:2013-04-03  /  浏览:773 次  /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舒 锐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但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他人侵犯,而并不是用来限制公民本人。此外,如果公民拿着身份证且本人到场,并不属于“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的情形。

  另外,依据《物权法》和住建部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或房产证编号等信息,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后,可以查询到房屋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这些规定本为授权性法律,是授予公民权利的,并不是限制公民查询权的。
 
  查询本人财产信息权是公民财产权的延伸,是自然而然的权利。对于公民的权利,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禁止即许可,任何人都不能对之剥夺,或者给权利行使增添法律之外的条件。如果执法者只把公民的权利局限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之内,就产生了执法逻辑起点错误。
 
  因此,房产登记部门宜从尊重公民合法权利的角度,重新思量对法律本意的理解,作出正确的、有利于群众的判断。否则,公民的权利只能走进没有出路的死胡同。

 


 北京(楼盘)的谢女士在买第二套房时,被告知此前购房身份信息录入时发生错误,且其名下可能已不止一套房。谢女士欲在北京市住建委城研中心查询名下有几套房,遭到拒绝,工作人员表示,不能以名字和身份证查询自己名下房产以及房产信息。(新京报3月22日)

  谢女士的遭遇确实是罕见个案,房产信息登记错误使其名下可能不止一套房,导致其无法买房。可是,如果她不能查询到本人名下究竟有几套房、房屋的坐落地点,她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针对业已发生的错误提交更改申请,她的买房意愿就可能因此陷入了死局。
 
  公民房产信息属于财产信息,而财产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确应受保护。可是,如果公民连掌握本人财产信息的权利都被剥夺,这不仅会让财产登记制度失去本来的意义,也可能使不法分子出于隐匿财产等不良动机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更会让记性差的群众找不到自己的财产。
 
       因此,任何公民只要拿着身份证,本人前往任何一家银行都能查到其在该银行的存款情况,同样,前往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就能查询到当地的本人车辆情况。可是,为什么谢女士却不能查询到自己的房产信息呢?这也许在于当地相关部门对法律产生了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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