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姐妹造虚假诉讼侵吞25套国有房产
  • 资讯类型:楼市要闻  /  发布时间:2013-04-24  /  浏览:512 次  /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记者昨日从越秀区检察院了解到,今年3月29日,广州市某国有企业拿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改判民事判决书,6年前,因一对亲戚间虚构借贷事实、制造虚假诉讼,通过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该国有企业名下价值两千多万元的25套房产被转移,经越秀检察院提请抗诉,这件虚假诉讼案最终得到改判,为国有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近两千万元。

  利用虚构借贷,25套房产转入他人名下
 
  2006年4月28日,广州某国企与钟某红签订《转让协议》,约定钟某红将广州市江燕路25套房屋出售给该公司,该公司已经支付90%的房款,剩余部分在办理转移登记后支付。2007年11月,邓某珍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2006年7月她借给钟某红500万元人民币,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利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3.8倍计算,但钟某红还款20万元后未履约。邓某珍请求法院判令钟某红归还借款480万元本金和利息144万余元。
 
  越秀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邓某珍、钟某红称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11月16日越秀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钟某红返还邓某珍620万元。调解书送达后,越秀法院裁定查封上述尚在钟某红名下的25套房屋并进行公开拍卖,未能成交。2008年7月3日,邓某珍向越秀法院书面提出同意以上述房屋以物抵债,于同日与钟某红签订以物抵债协议。2009年10月29日,越秀法院裁定上述25套房所有权转移给邓某珍所有,以抵偿钟某红所欠邓某珍的债务734万余元。随后,钟某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将某国企公司已经支付90%房款的25套房产过户到邓某珍名下。
 
  检察院查无借贷可能
  2012年4月,该公司不服越秀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向检察机关申诉。越秀区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经过初步调查,发现钟某红、邓某珍借贷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
  调查显示,钟某红、邓某珍两人为表姐妹的亲属关系,邓某珍是广州市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一名司机,在2006年7月25日邓某珍出借500万元给钟某红之前,邓某珍名下仅有一套建筑面积43.6平方米的公司福利房;在银行的资金账户只有数千元存款;在车辆管理所也无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邓某珍并无出借500万元的资金实力。
  越秀区检察院还对借款事实进行认真核查。本案的借款事实,除了邓某珍提交的借款合同和收据外,没有其他证据。检察院还调取了公安机关对钟某红、邓某珍的问话笔录,并依法对两人进行询问。通过仔细对比两人的询问笔录以及在庭审时的陈述,可以发现两人对于实际借款的时间、地点、借款交付方式等具体借款细节均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检察院抗诉挽回2
千万损失
  越秀区检察院随即对此案提请抗诉,获得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由市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广州中院经过再审,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以借款合同不存在驳回邓某珍的诉讼请求。涉案公司可以依据此判决申请法院执行回转,取回25套房产的合法权益。
  越秀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张智缘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法院以借款合同不存在驳回邓某珍的诉讼请求,还没有具体的罪名追究钟某红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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