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明确农村建房未获规划许可不得开工
  • 资讯类型:楼市要闻  /  发布时间:2013-12-21  /  浏览:486 次  /  

  为切实加强全省乡村建设规划Planning管理、规范乡村建设规划Planning许可程序,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订的《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Planning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凡在江西省乡、村庄(含建制镇、街道、垦殖场等管辖的村庄,下同)规划Planning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project规划Planning许可管理都适用于《办法》。

《办法》明确,在乡、村庄规划Planning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Planning许可证。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Planning许可证的建设项目project,不得开工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乡村建设规划Planning许可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Planning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Planning许可证。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project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Planning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现场放线申请,经现场放线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project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Planning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竣工房屋图像和相关资料,办理工程竣工规划Planning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办法》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Planning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庄规划Planning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违反乡、村庄规划Planning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记者王纪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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